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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泗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发生重大变化即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县民政局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泗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办公地点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主动公开形式。

  ⑴网上公开。本局网址:www.jsshmz.gov.cn

  ⑵办公场所查阅。查阅地点:民政局办公室。开放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⑶报纸、杂志等媒体或新闻发言人发布政府信息。

  2、辅助性形式。设立政府信息电话、开通业务股室人工受理咨询。

  (三)受理范围: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务、信息、统计、档案、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围绕民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为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负责民政系统法规的普及、教育规划和实施;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处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及时综合、反馈民政信访情况的信息,为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服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离退休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和全县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2、优抚安置科(双拥办)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我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认定及抚恤工作;负责审核评定、调整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和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培训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3
、救灾救济科(老龄事业科)

  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查灾、核灾、报灾,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县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及城乡低保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县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拟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政策,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兴办老年事业,发展老年产业;组织发动老年人参与经济建设;对全县老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与老龄问题有关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社会活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负责百岁老人、高龄老人的统计登记审核;负责基层老年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负责与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涉老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老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敬老助老活动。
4
、基层政权和民间组织管理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研究和制定全县不同时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我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县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促进科)
研究拟定我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核、申报及年检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收养登记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儿童收养工作,研究草拟殡葬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公益性骨灰公墓审核、申报及年检工作。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拟定我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我县村居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县行政区划、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县界争议的调查,负责乡镇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组织拟定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壮大慈善基金规模,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6、规划财务科
研究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县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

7、婚姻登记科

  负责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依法做好全县婚姻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依法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手续;倡导文明婚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四)公开时限

  本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在泗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本局网站,同时,可采取其它形式公开。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等临时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动态类信息即时更新,其余信息长期保留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更新。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相关业务股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910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泗洪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12

  办公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052786280188

  传真号码: 052786280188

  邮政编码: 223900

  电子信箱: jsshmzj@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泗洪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jsshmz.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有关注册登记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本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决定不提供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公开的信息,本局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提供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裁定本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